一、 辦理程序:訂立契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申請買賣登記。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滅失,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補給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給申請人。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7
(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
(四)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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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滅失,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補給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給申請人。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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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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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換給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地址: (238012)新北市樹林區地政街12號 電話: 02-26808001 傳真:02-26800121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下午5:30 午休部分項目照常服務 電子服務信箱:ntpc546@ntpc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
未經登記
一、申辦更名登記應備文件部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須檢附文件有:(一)載有姓名變更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7
(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本等,至本